汇兑损失英利重灾 光伏业外汇远期败局
在对立法权的阐述中,美国人不认为他们受制于作为人民代表的议员,而是代表人民的宪法,这意味着即使以人民的名义,国会亦不得超越宪法。
如此一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虽然看似能够完满地走完,但所预期的监督实效则难以实现。[2]正如彭真同志所说,过去我们没有专门委员会,什么问题都提到大会主席团上来,不开代表大会时,什么问题都提到人大常委会上来,人大常委会因为人多就不好讨论多种问题,尤其是不能分类别地讨论,而且分组也不是按工作性质分组,所以我们才考虑要设专门委员会。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实行集体决策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因此,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监督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具体监督工作的承担者。关键词: 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议各地加强对监督法备案审查的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起备案审查的申请,同时,制定备案审查规则,由专门委员会定期开展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16]刘松山:《专门委员会为何不能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19] 同时,上访人引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民办教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公办和民办教师)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一方面,上访者认为国家政策从形成到执行理应是统一的过程,而基层政府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有责任确保中央政策得到有力的贯彻。基层信访部门的这种职能定位与许多上访者的认知与期待大不相同。他们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相关规则程序与科层体系内部的分工之上:一方面,基层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案件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去评判诉求本身及上访人行为的合法与否,另一方面,他们将自身的职责定位在案件交办、信息传递等程序性的职能。伴随近年以来非正常上访数量的不断增多,在《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外,国家信访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强调维稳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明确规定对不依法逐级走访的案件不予或不再受理。
尽管时至今日,来自基层的信访诉求多为具体权利的救济诉求,面对大量社会矛盾与纠纷对政府维稳能力提出的挑战,国家不断向改革开放之前的群众路线政策传统中寻求话语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而后者关注的目标通常局限于具体政策与考核目标。信访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等措施。[43]有关政治机会结构的讨论,参见Sidney Tarrow, States and Opportunities: The Political Structuring of Social Movements, in Doug McAdam et al.(eds.)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研究发现,在基层维稳,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基层治理过程中,政府并不完全呈现出消极行政、被动维稳的形象,他们也同样善于将法治的修辞作为捍卫自身行为正当性的话语武器。
上访的农机站职工接受了这些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却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这正是基层政府敷衍妥协和逃避职责的体现,继续到各级政府与信访部门上访反映此事。其次,科层体系内部的考核标准影响了基层政府对自身职责的定位,导致基层信访部门主导的信访处理过程愈发依赖成文规则与程序。正因如此,尽管在具体实践中,信访工作越发成为一种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途径,在上访人的表达中,上访行动本身却能体现为一种颇具国家动员色彩的政治参与行为,[32]他们以反映问题的名义提出信访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行动的正当性,通过参与和反映问题的名义尽量削弱行动的对抗属性,与此同时,许多上访人也认为,在认同中央政策或上级政府权威的前提下,即便是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也只是基层弱势群众的一种不得已的合法申诉行为。在功能设置方面,基层信访部门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协调、交办、跟踪、督办、落实、反馈以及上情下达。
有关信访与政治信任的其他研究,参见胡荣:《农民上访与政治信任的流失》,《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39-55页。与此同时,法治修辞同样也是基层政府所依赖的表达工具。
这种科层体系内部的分化在基层社会抗争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机会结构,[43]塑造了当代我国基层社会抗争的重要特征:正如上文案例所揭示,许多上访者在话语表达上依赖中央的法律、政策或文件精神对抗基层政府,其诉求中更多体现出对基层政策执行的不满,而非对整体制度安排的质疑。根据国家信访局2014年颁布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基层信访部门需要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职责内容也集中在处理信访案件的程序方面。
[35]详见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国家信访局颁布了《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对于信访三级终结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强调。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层社会冲突领域出现了对法治与权利说辞的广泛应用,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观察,例如通过国有企业退休工人在十年抗争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文本进行话语实践的分析,发现当代工人的抗争话语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的变迁轨迹。Li Lianjiang,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2004, Modern China,30(2):228-258。可以发现,基层上访群众的法治话语倾向于将经济利益的纠纷放大为政治维度的合法性问题。在上访农机站职工的逻辑与表达中,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导致了职工们的生活困难,而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应当得到解决,这既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在。
在应对社会抗争时,从中央到基层政府所考虑的重心也有所不同,其中前者基于对整体制度安排合法性的顾虑,倾向于对多数基层抗争采取相对包容的态度。五结语 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有关动员、话语的研究集中于从行动者的侧面描述抗争者如何调动话语资源,建构自身的表达框架。
既包括涉及乡村民办教师、合作社职工补偿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出现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涉法涉诉信访与网络信访案件。具体讨论可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2008年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一些县信访局干部甚至认为上访的农机站职工是思想偏执的上访老户: 他们多年上访,已经成了(上访)老户,心理已经偏执,我们派专人多次找他们谈话慰问,劝他们安心生产,不要再到处上访,现在对他们做通工作只能是越来越难。[24]资料来源:李某等前民办教师书面申诉材料,S县信访局内部资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基层信访治理研究(项目号:63172057)课题组调研中收集。
在许多上访人以法维权的话语中,法的内涵相当宽泛,不仅包括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中央精神等官方话语也可能被他们用作构建和表达诉求的支撑。2014年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各级信访部门还通过不断完善包括联席会议、信访听证、多部门联合接访、信访工作的考评与问责在内的各方面制度设置,强化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与过程控制,促进息诉息访。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都强调信访过程的合法有序。
前者对应了全能国家语境下,行政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简约治理,而后者对应的是政府有限职责前提下的条文主义和程序中心的科层理性。时至今日,国家在总体政策导向上也同样鼓励来自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与政治参与,保证民众参与和表达渠道的畅通,并颁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过领导接访、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完善信访制度服务群众的权利救济职能。
[37] 另一方面,近若干年来中央信访部门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对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权限。[20] 县人事局、教育局查找了当时有关教师队伍调整的文件规定,做出答复意见认为,上访人列举的政策文件确实存在,然而对于上访人身份的认定与待遇的落实并没有直接的可适用性:两个文件分别颁布于1994和1997年,是对当时及之后如何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具体到本部分所讨论的信访制度,其创立之初即被作为实现人民参政议政而开启的参与和表达通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实践。有关我国当代基层社会抗争的相关研究发现,抗争者观念中存在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的特征,而本文的案例揭示出,基层上访群众的规则意识也存在权威优于程序的倾向:在上访者的观念和话语中,对政府和国家权威的服从和依赖能够冲淡依然较为薄弱的程序意识,甚至在一些状态下,成为他们破坏上访秩序的理由,这种特征生动体现在本文所列举的两个上访群体对行动合法标准的认知中。
过去把非访纳入信访范畴,要求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现在明确界定非访即违法,非访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社会方方面面,包括理论界、学术界、法律界及普通干部群众对非访认识趋于一致,反对的越来越多,同情的越来越少,认为非访与法治国家背道而驰,不仅不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6]在对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抗争的观察中可以发现,基层政府和上访群众的话语中都包含着特征鲜明、各不相同的法治修辞。[24] 可以看出,上访人经常会创造性运用法治修辞获得维权的话语优势,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农机站职工和老民办教师首先想到利用以法维权的表达符号来呈现自己的诉求,认为基层政府的拖延和不作为侵犯了他们的正当权益。
县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及时公开调查情况和相关政策,阐明了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例如本文案例中的S县信访工作人员认为,信访局部门在上访人申请复查之后特别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并举行信访听证,即为上访人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救济,然而上访人在听证程序后继续无理缠访,显然是违背《信访条例》的违法行为。
[26]参见狄金华:《情境建构与策略表达:信访话语中的国家与农民——兼论政府治理上访的困境》,《中国研究》(总第18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4页。在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下,基层民众的利益表达过程并非单纯的情绪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受制于外部的制度设定。
与此相对,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信访联席会议的书面答复中,农机站职工不仅在实体诉求方面缺乏明确政策的支持,同时,他们反复、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与有关逐级上访的程序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违法上访行为。Li Lianjiang,Political Trust and Petitioning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2008, Comparative Politics,40(2):2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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